BD半岛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14 22:50:11

  BD半岛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委员会,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

  近年来,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3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琼府〔2017〕15号)和《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要求BD半岛,加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初步扭转了建筑高度失控的局面。但是在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部分市县反映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管控要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覆盖不全面等,制约了相关管控要求的实施。综合各市县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的管控要求。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的管控要求。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管控要求。

  (二)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管控要求。除旅游度假区外BD半岛,其他产业园区内配套的居住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执行:国家级产业园区、省政府明确的省级重点产业园区BD半岛,以及在主城区、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设置的产业园区,按所在市县的主城区(县城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执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住建筑高度按儋州市主城区管控要求执行。在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以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其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不高于20米执行。

  (一)对因历史原因不符合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论证,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镇、旅游度假区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按照《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

  1.项目用地位于主城区及县城镇、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017年2月20日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项目用地位于旅游度假区范围内,2018年4月3日前已经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二)项目用地位于旅游度假区范围内,2018年4月3日前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按照以下要求管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限高均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不高于45米实施限高管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的建筑限高在45米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限高在45米以下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限高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建筑限高在45米以下,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限高在45米以上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确定的建筑限高实施管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限高均在45米以下的,按照较低建筑限高管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建筑限高的,按照24米实施建筑限高管控。

  (三)建设项目虽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但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已经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且部分建筑已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报建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各市县在办理报备手续时,应当在报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各市县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因实施新的建筑高度管控要求确需调整项目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的,可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各市县要抓紧推动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小镇及其他乡镇开发边界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琼府〔2017〕15号)等文件及《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对建筑高度等各方面管控要求。严格依据新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除港口、码头、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外,暂停该区域供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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