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半岛公共建筑安全十篇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18 23:29:38

  BD半岛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幅度越来越强,城市公共安全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因此,城市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与规划要考虑综合开发与建设的可能性,从应对灾害、突发事故、人文、环境、海绵效应等多个角度入手,展开分析,提出建议,才能更好地提高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大型公共建筑在安全运营与操作中,伴随的损失往往也是非常大的。因为大型公共建筑的建造耗时、成本高、建设技术要求高,发生事故或破损后的修复难度很大、修复时间久。因为大型公共建筑的安全隐患,带来的严重影响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发展受阻、人文景观的破坏以及生态系统的紊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较为集中,一般会建设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集中的地区,一旦发生意外或安全事故就会引起巨大损失。

  大型建筑安全运营风险种类多样,原因复杂,包括建筑自身因素、外界环境干扰、人为因素等等。其中,由于城市灾害的多样性,使得城市大型建筑所受灾害复杂,包括受地震、风灾、海啸、洪灾、地质灾害的威胁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的运营风险往往难以控制。

  大型公共建筑安全运营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还包括对经营风险的连锁反应引发的问题。城市功能的整体性增强,让很多居民参与到了大型建筑的使用和享受之中。因此,大型公共建筑安全中,大型建筑的灾害一旦发生,就会引起众多复杂的连锁反应,对周围一系列的人群和环境产生影响,导致巨大的灾害发生。

  大型建筑风险防范难度大。由于城市大型建筑不仅基础设施等物理功能网复杂,而且组织结构也复杂,在防灾减灾措施或法律法规执行的程度很难保证达到统一标准,其中有些灾害是由于操作不当、人为造成的,无法实现风险的前期预测和主动控制。

  建筑物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化和系统化的工程,在步骤上需要在前期判断大型公共建筑的整体风险定位和标准,认真分析大型公共建筑的安全指标和数据,在建筑物运营中,要根据建筑物运营的实际情况,对建筑物进行动态监测,在风险因素的判断中,认真评价具体的风险级别,从优化和完善风险防范的具体基础做法入手进行改善;其次,在建筑物安全运营过程中,根据建筑物的特性与功能进行规划,对外界的环境与突发事件进行动态调控、预警、应急救援等一系列措施。

  应急管理是指对于已经发生的灾害或突发事件,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具体体现如下:(1)对灾害或突发事件、事故的辨识与评价,确定响应的应急启动机制及应急管理等级;(2)对人力、物质和工具等资源的管理、确认和准备;(3)指导建立现场内外合理、科学、高效的应急组织实施体系;(4)设计应急行动开展的程序及战术;(5)制定训练及演习计划。

  当前,构建一种科学、有效、稳定的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对未来的大型公共建筑安全运营风险管理与控制具有非常好的帮助,有效的公共安全信息平台建设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功能。(1)公共安全信息平台需要集中处理各类紧急情况下的信息与数据,并将事件严重性进行分级,并与历史上的事件或案例进行对比,查询具体处置方法与方案,预先设计一种事件的机动窗口与应急方案,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按照紧急方案进行管理和控制。(2)公共安全信息平台的发展与信息整合实现要进行联合处理,用户可以根据警报处理对事件级别进行控制,对警报流程和信息警示,对民众的安全疏通做出更加人性化的引导。(3)当有紧急事件发生时,按照预案规则,进行联动处理。

  综上所述,大型公共建筑安全运营风险管理需要适当创新,采取人性化思路改进各项措施,这样才能保障公共建筑安全的稳定运行。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层公共建筑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了城市经济领域的发展水平与城市发展程度,并且城市中心地带的高层建筑的兴建。但是对于居民建筑或者是普通公共建筑来说,高层建筑结构复杂、建筑面较大、施工人员数量多、导致施工技术与程序也想对复杂。所以,建筑行业对于高层建筑的关注力度也在加强。并且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直接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还与社会影响作用较大,其消防安全也是重点课题。根据我国现阶段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现状,对消防安全措施进行分析,减少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虽然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尤其是防火规范的颁布,对于我国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的设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对消防安全重视度不够大,设计人员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的设计,如果在早期施工前没有进行的检查和更改,会造成很严重的不良后果,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例如:在高层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楼梯设计没有满足安全设计标准;消防设备存放处设计不合理或者被占用;建筑幕墙装饰如果处于高温环境,很容易出现破碎现象,导致人员伤亡等。

  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中明确指出:每一座高层建筑需要设置环型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应该大于4米,在消防车道4米范围之内不允许设置任何障碍物。消防手册中也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出入口的一侧应该设置一定宽度扑救现场,方便消防工作进行。高层建筑室外消防安全环境的严格性主要是因为高层建筑本身性质决定的,其层数多、占地面积大、体量大、其容量也较大,如果发生火灾事故,应该提供方便的、宽敞的、可供消防栓施救的室外现场,不但满足了3辆以上消防车辆安全规定,使消防救援工作顺利的开展,同时提供了消防疏散场地,避免二次人员伤亡。

  高层公共建筑中都应该配备消防设施,如下:自动喷淋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以及消防栓等。但是有些建筑开发商在施工建设中,片面的追求高收益,从而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系统建设中所建消防配置、消防投入后无人管理导致消防设施的老化、设施配置不符合安全指标等。

  我国大部分的高层公共建筑属于多产权的建筑,产权所有人对于消防安全问题上会出现一些责任制度划分不清晰的问题,因此,导致消防安全措施不能够正常落实。高层公共建筑中使用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基本维护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性,专业技术人员才具备这种操作技能和相关知识,但是大多数高层建筑没有配置相应的消防技术管理人员。并且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或虽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效果,如果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会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由于国家和政府大力扶持现代化城市建筑,因此,我国的房地产事业日益壮大。但是由于建筑开发企业水平具有很大的差异化,尤其是那些片面追求高利润,护士建筑施工质量的企业。很多高层建筑是由私人承包完成的,建筑施工的技术工人、管理人员都无法达到建筑高层建筑施工的标准,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施工也不能达到其相应的技术标准,专业技能较差,会给建筑工程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在高层公共建筑张楼梯间、管道井、电梯井、风道和电缆井等竖向的井道设施较多,消防隔离处理不恰当,一旦发生火灾,会成为火势蔓延的“得力助手”,特别是在图书馆、综合办公楼、高级宾馆等高层公共建筑中,室内范围可燃性物品较多,会增加火势蔓延程度和速度。根据标准测定下的结果显示:在发生火灾的初期阶段,由于对流空气,会在水平方向上的延期开始以0.3米/秒的速度开始扩散,在火灾发生的猛烈燃烧阶段,各个管井内部的烟气速度会达到3到4米/秒。在高层建筑中回收单风速和气压的影响,火势和蔓延速度都会有所增加,会使整个高层建筑处于立体火场中。

  由于高层公共建筑一般在几十米以上,位置处于城市的中心或者是繁华地带,一旦发生火灾会使周围范围内交通造成阻碍,直接影响了消防车的通行,从而削弱了消防效果。并且,高层公共建筑的扑救现场受热辐射强,其火势蔓延较快,用水量也较大等,在消防车使用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因素会给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带来很大的难度。

  高层公共建筑的垂直疏散距离比较远,需要长时间的疏散,并且高层建筑内部的人员较多,并且疏散设施较少因素的限制,火势和烟气蔓延方向与通道一样,增加了疏散难度,疏散危险性也较大。这种情况下,人们如果没有及时的从高层建筑中逃出,很容易在慌乱中发生各种不安全事故。

  根据高层公共建筑特点,设计和制定出符合实际消防救援的方案措施,并且其相关人员要尽职尽责。高层公共建筑中人员较多,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场所管理者应该保障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车道不被占用,坚持“消防社会化”的原则进行安全保护,与街道、派出所和执法部门等统一联合对建筑室内、室外进行检查与整顿。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制定相应疏通方案,从而确保消防车辆在火灾发生时的正常通畅。

  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员消防意识较为淡薄,消防控制值班室的人员与消防作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因此,根据企业规模进行定期的组织安排,对管理人员和消防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从而增强每个人的消防责任意识,明确不重视消防安全导致的不良后果,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有条件的企业应该定期组织消防人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提高消防自救与组织报警能力,真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责任制度。

  消防执法部门针对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性进行普查,对其消防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与技能培训。消防部门根据需要提供一些消防服务,帮助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责任单位制定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监督、监测、管理工作的相关责任制度,并且定期的对各个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检测人员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提供最新的消防设施检测信息,从根本上削弱不安全因素。

  高层公共建筑不断发展背景下,需要认真落实建筑消防的安全工作。通过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共同努力提高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性,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给人们更多的便利。

  [1]张鸿鹤.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12-15).

  一是设计存在先天不足,前几年,许多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均未引起设计人员的重视,设计人员一味地根据甲方要求的布局、设想来设计,忽视了消防安全,且有一部分建筑设计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因而问题不少。二是建筑施工质量要求不高,现在不少高层公共建筑是由私人建筑队承包,特别是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有些施工单位没有消防资质,便挂靠有资质的单位,但是施工单位仍为原班人马,造成工程施工质量粗劣,致使一些建筑验收完毕后,消防设施运转不长时间就瘫痪的现象屡见不鲜。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和文化熏陶不断转变和提升,装修装饰日新月异。一方面,采用大量可燃或易燃的装饰材料和物品陈设。如:吊顶、墙布(纸)、壁画、窗帘、地毯、沙发等等。虽然有些材料经过阻燃处理,较难被点燃,但是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蔓延扩大,这类材料仍然会被引燃,且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释放的浓烟扩散迅速且往往有毒,极易让人窒息而亡。另一方面,空调、热水器、冰箱、电脑、电视等各种大功率电器和电子产品已成为现代生活必需品,用电量急剧增加,电器、线路超负荷运转;商住高楼内业主单位众多,大量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这些都给高层公共建筑防火埋下了隐患。第三,使用电焊、气割等明火未采取防护措施。近年来,已发生多起高层公共建筑火灾均是由于违章使用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而引发火灾事故。

  一是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故障、损坏严重。一些高层公共建筑,尤其是早期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无人管理,年久失修。诸多高层公共住宅小区内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被盗丢失,消火栓压力不足或无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或瘫痪,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报警主机停止运行等现象普遍。笔者了解到,有的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长期得不到维修,除了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责任外,主要是缺少维修经费;有些高层公共建筑产权复杂,物业管理费用难收,甚至没有设立公共维修资金。二是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现代高层公共建筑内一般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卷帘操作系统,有的高层公共建筑还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雨淋或水幕系统、自动闭门装置系统等。且尽管全国开展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但其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很难确保其工作的长期性。

  人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决定着事故发生的概率。从今年开展的高层公共建筑“打违除患”工作中折射出当前较大一部分高层公共建筑的管理者和大部分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均不高。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感,工作责任心不强。笔者在检查高层公共建筑时发现多数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内的消防监控设备形同虚设,有监控报警系统瘫痪的,有消控室无人值班的,有值班记录长期空白的。另一方面,高层公共建筑的功能多样,用途广泛,公司、企业应有尽有。人员进出频繁,成分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引发火灾事故的不确定因素也相应增多。第三,高层公共建筑内居民的整体安全意识不强。

  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的结构方面的火灾隐患,大多与建筑设计、施工有关。根据《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化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确保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工程设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此,笔者建议可以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具体实施:

  对每个设计院应至少确定一名负责消防总设计的资证总工程师,实行建筑设计师消防设计资格证便于促进人员学习新规范,提高设计质量。对参与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人员,从建筑、结构、暖通、给水、电气等各个专业上划分资质等级,每年应参加国家统一的资质考试。而设计院出具的消防设计图纸必须经消防设计总工签字盖章方算有效。目前,福建省还未实行建筑设计师消防设计资格证,建议是否与省建设厅协调解决,共同执行。

  公安部30号令已明确规定,带自动消防工程系统的高层公共建筑等必须有消防专篇。因此,该消防专篇应有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方面的消防设计内容,专篇应在初步设计中体现完善,并应由设计院完成自查自审工作,由设计院签字盖章负责。同时有关法规应进一步强化“谁设计,谁负责”,确定设计人员对所设计工程的终身负责制,以督促设计与自查自审不流于形式。

  公安部1998年对现有专(兼)职建审人员实行了建审岗位资格考试;《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这些都说明了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有效实施的审核制度是降低建筑火灾的重要措施。

  公安部规定建审《上岗证》有效期五年,但现在真正能在建审岗位上相对固定干满五年的人员有多少?“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技术岗位也不例外。但建审工作是一项知识性与实践经验联系十分密切的工作,没有几年的打底工作,要真正搞好建审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议加强这些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培训与政治思想教育,从而做到建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为多种有利因素,可以同岗位性质换地点横向交流,但不宜换岗位频繁流动。

  传统的建审办法是,建设方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送来,消防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书,本人认为是否可以改一下这个传统模式。尤其是在施工图送审时改动与强化这一过程,施工图审查是整个设计审查中的最重要环节,而从审核程度上来说,这应该已是一个设计相对完善化的阶段(要是施工图仍问题很多,说明前期方案、扩初的建审工作根本没落实)。因此,建议实行施工图审查签字制度,对消防施工图纸,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消防部门才给予受理审核。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消防专业资质队伍承接,这一点已很明确。但实际操作中,施工队伍转手分包、换人施工等做法却很多,监管部门亦极难控制与管理,要真正控制这一点,建议可实行资质单位消防水、电施工员及施工管理员上岗制度,这样消防监督部门在施工检查中,可以有的放矢检查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严格落实责任制,从而也就确保了高层公共建筑自动消防工程设施的施工质量,增加了建筑施工的安全性能。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具有技术含量高、施工过程复杂的特点,因此,技术性的咨询指导工作亦就显得极为重要。建立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制,即可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质量又可以了解施工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隐蔽工程质量的把关极有益处。

  高层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施工过程中则主要体现在装修阶段,现代综合性高楼,装修投资惊人,可燃物质数量巨大,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一方面要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法规规定,控制可燃材质的使用,监督某些隐蔽工程中木龙骨、木框架的防火涂料处理,线路穿管敷设、有关孔洞的封堵等方面;另一方面要严抓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监督施工单位采取封闭式管理施工,严格各项防火规章制度,施工现场严禁无关人员出入,施工人员一律佩戴统一标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必须确定专门管理部门专人管理,因此消防部门应及时签订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移交书,同时根据高层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但据现在的调查表明,大多数城市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并未达到上述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仍处于无序状态。看来要做好这项工作,一方面要加大消防验收,检查的监管力度,适当地可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要提高现有维修保养资质企业的业务水平与人员素质,提高社会服务的能力。

  目前,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明文提出的建筑管理中需要经正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工种有:消防控制值班与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保卫干部;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这些人员的培训率仍不高,另一方面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仍普遍不高,针对这个现状,我们应发挥培训中心的巨大作用,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

  现代高楼特别是高层公共写字楼出租率很高,几个单位共用一幢高层公共建筑的现象屡见不鲜,单一用户的建筑消防安全抓起来比较统一,而用户多而散的建筑防火安全管理就比较难。因此必须建立一个明确的约束管理体制。现有消防法规对楼层出承租方的消防责任只简单地规定为“建筑消防安全由出租方负主要责任,承租方负次要责任”这里对承租方的法律义务仍未严格约束,而作为出租方的甲方对承租监管的力度亦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建议是否能出台《建筑出租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明确承租大楼的消防管理责任,使这些大楼的消防安全能有明确的法规保障条文。已经配置的消防设施,必须落实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制度,建立专人管理维护,巡视检查,定期运转机制。

  高层公共建筑真正的防火体系核心在于自防。一般300平方米以内的空间依靠内部喷淋系统,300平方米以上的空间则需要消防栓。美国人4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水喷淋的灭火成功率为98%。高层公共建筑一旦发生火灾,感烟探测器能够及时发现,应急广播能够正常引导人员疏散,自动灭火装置能够扑救初期火灾,消火栓能够在灭火人员赶到时发挥作用,那样高层公共建筑就可以保证不发生恶性火灾事故。消防部门对高层公共建筑的工作重点,仍是力求建筑自身的消防设施妥善有效,只要高层公共建筑自身的消防水池、消防泵房以及消防管路等设施有效,相关人员具有足够技能,就可以将火灾概率和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在我国,200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1992年公安部的《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险隐患。”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以及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都应该把普及宣传消防知识、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疏散预案作为一项保证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落实,通过广播、图片、影视等方法,传播和宣传高层公共建筑防火灭火和紧急疏散逃生常识。各级各部门应广泛发动全民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采用多种途径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把消防安全知识送到每家每户,送到老人、孩子和每个人的手中,以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特别是出现了不少大体量的综合性的高层建筑,这对改善城市景观和人民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建筑能够发挥其正常的功能作用,除了合理的功能分区之外,还必须有合理的安全疏散和交通组织设计,尤其是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大型公共建筑,功能多样,交通路线错综复杂。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由于高层建筑的特殊性,安全疏散设计成了高层建筑中的重要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从已有的火灾案例来看,高层建筑存在较大的火险隐患,特别是在安全疏散方面问题突出,其防火设计必须受到重视。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在满足《高规》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有其更严格和具体的要求。

  高层建筑的特点,一是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人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疏散到安全场所;其二是发生火灾时,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烟气和火势竖向蔓延快,增加了安全疏散的困难,而平时使用的电梯由于不防烟火和停电等原因停止使用;其三是人员集中,容易出现混乱,拥挤的情况。而且在疏散过程中人往往具有一种恐惧心理,往往是向熟悉的路线疏散,向明亮的路线疏散,也增加了疏散的困难。

  高层建筑的功能分区合理,交通路线通畅,人员安全疏散快捷,不仅反映了一个建筑物的实用性和经济性,同时还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性问题。对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应从其建筑及使用特点出发,充分考虑建筑功能与消防安全的合理关系。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攸关人员生命安全,要求高、难度大,无疑是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的重点和难点。

  对于综合性的大型建筑,主要安全疏散设施是指疏散楼梯、公共走道和门;对于高层旅馆、饭店和写字楼,还有安全疏散辅助设施,如疏散阳台、缓解器、救生袋等,超高层建筑还有避难层或避难间等。合理布置安全疏散设施,为人们安全疏散创造条件,对于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发生火灾时,人们在紧急疏散时,一个阶段比一个阶段安全性高,即人们从着火房间或部位,跑到公共走道,再由公共走道到达疏散楼梯间,然后转向室外或其他安全处,一步比一步安全,不会产生“逆流”情况,这样的疏散路线即为安全疏散路线。因此,在布置疏散路线时,既要力求简捷明了,便于寻找、辨别;又要不致因受某种阻碍反向而行,并要特别注意疏散楼梯的位置,一般地说,疏散楼梯靠近电梯布置是恰当的,因为发生火灾时,人们往往首先考虑并经常使用的路线和火灾时紧急使用的路线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迅速而安全的疏散人员。同时,要防止疏散楼梯与消防电梯合用一个凹廊作前室。因为这种布置方法,在火灾时会发生疏散人员与消防人员的流线交叉和相互干扰,有碍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

  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不同使用性质、采用结构类不同等因素,尽量布置环形走道、双向走道或无尽端房间的走道、“人”字型走道。这样布置交通的优点是,既方便平时使用,火灾时又能迅速使人们安全疏散。现举有代表性的高层住宅、办公建筑、旅馆实例如下:高层住宅建筑,一般采用无尽端房间的外廊式或内廊式走道,对于塔式住宅,其特点是以电梯、楼梯和公共走道组成一个平面核心,所有的住户都分布在核心的四周。这种平面形式布置紧凑,既方便平时使用,又便于火灾时紧急疏散。办公和旅馆高层建筑,凡采用大空间办公室的,大多采用环形走道或双向走道。

  为了保证人们在火灾时向两个不同疏散方向进行疏散,一般应在靠近主题建筑标准层或其防火分区的两端或接近两端出口处设置疏散出口。在火灾时人们常常是冲向熟悉、习惯和明亮处的出口或楼梯疏散,若遇到烟火阻碍,就得掉头寻找出路,尤其是人在惊恐、失去理智控制的情况下,往往会追随他们盲目行动,如只有一个方向得疏散路线是极不安全的。

  在建筑物中任何部位最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疏散方向可供疏散。避免把疏散走道布置成袋形,因为袋形走到的致命弱点时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火灾时一旦出口被烟火堵住,其走道内的人员就很难安全脱险。

  在条件许可时,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尽量靠近外墙设置。因为这样布置,可利用在外墙开启窗户进行自然排烟,从而为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创造有利条件;如因条件限制,将疏散楼梯布置在建筑核心部位时,应设有机械正压送风设施,以利安全疏散。

  有的综合性高层建筑有多种用途,如地下一、二层为汽车停车库,地上几层为商场营业厅,商场营业厅以上若干层为办公室,在办公室以上若干层是旅馆或公寓。为了便于安全使用,有利于火灾时紧急安全疏散和营救,在设计中必须做到车流与人流和消防营救安全分隔,百货商场与其上各层得办公、住宿人员分隔。

  安全出口(门或楼梯出口)的布置应均匀,具有不同方向的出口。如北京长城饭店,但必须注意的是,有的高层办公建筑,将两座楼梯相近布置,而且在同一个方向,这样的设计是不合理的,不利于火灾时紧急安全疏散和营救,两者之间至少应保持5m以上的间距。

  这是疏散道上的第二安全区域。为保证在火灾时人们迅速安全疏散,对于旅馆、办公建筑、教学建筑、科研建筑、医院、商业建筑、邮政建筑、电力调度建筑、广播电视建筑、通廊式住宅等或其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两个不同疏散方向的疏散楼梯。

  (1)由于是两个不同疏散方向的安全出口,就可以避免将两个疏散出口(主要是楼梯)布置在建筑物同一层平面相距很近的一侧,在发生火灾时就可避免人群拥挤而出现混乱的情况,也可避免两个出口全被烟火封住,失去两个出口的作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可为人们迅速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由许多火灾实例和试验得知,人们常常寻着平时的行动习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行动。例如,在火灾情况下,首先向熟悉的疏散路线冲去,但由于争相逃命,惊慌异常,有可能奔向窄狭地点,以致不能很快脱险;再次失去理智控制的人,往往追逐别人盲目行动等。若有了不同疏散方向的安全出口,就能较好地与平时疏散活动结合起来,火灾紧急疏散就可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看来,只设有一个疏散方向的安全疏散出口是不够安全的,而在建筑物或其每个防火分区的走道端部或走道端部的附近,设置楼梯,形成不同方向的安全疏散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建筑物类型的不同,标准层面积和性质不同,不分清红皂白地一律要求高层建筑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双向安全出口,实际上对一些塔式建筑和单元式高层住宅的每个单元就有困难。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此作了规定。

  对于那些平面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设置室内楼梯有困难,可设置一座室外疏散楼梯或在面积较大的其他公共建筑设置两座及两座以上的室外疏散楼梯。室外疏散楼梯的优点是不占用使用面积,有利于降低建筑造价,又是良好的自然排烟楼梯,因为烟流到楼梯前室(敞开前室)很快就扩散了,比较安全。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在设计室外疏散楼梯时,需要满足一下要求:为有利于迅速而安全地进行疏散,室外楼梯的最小净宽按通过一个消防员携带灭火器所需的尺寸,其净宽不应小于0.9m,倾斜度不得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为了防止火灾时火焰从门内窜出而把楼梯烧坏,则室外楼梯和每层处平台,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了可以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楼梯段。

  建筑物底层公共疏散门各种高层建筑(如高层医院、旅馆、饭店、酒店楼、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办公楼、住宅楼),有的安全出口与楼梯的数量与宽度相同。这对整个建筑物人员安全疏散式十分有利的,在设计中如遇到上层工作人数(每层)和底层工作人数基本相同的情况,可以仿效。不过,在许多情况下,高层公共建筑物的底层或其上一、二、三层为公共活动用房(如商业、餐厅、大会议堂、多功能厅、酒吧、舞厅等),人数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分别设置,其外门的总宽度要比楼梯总宽度宽些,出口数量多些。

  房间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的疏散能力,除了与总宽度有关外,还与一个房间的安全出口数有关,如果人员较多的房间,只布置一两个宽大的出口,平时通行不便,火灾时应急困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凡人员较集中的房间,既要考虑平时疏散的方便,又要满足紧急情况下的需要。应在安全出口的数量、分布、距离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设置高层建筑避难层(间)是十分必要的。设置避难层(间)是保障高层建筑内人员在火灾时安全脱险的一项有效的措施。就高层公共建筑来说,人员众多,紧急疏散是个大问题。层数在25层以上的办公、旅馆等人员较多的高层公共建筑,均宜设置避难层(间),但为既基本满足安全疏散需要,又能节约投资,宜缩小设置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旅馆(含饭店、宾馆)、办公楼和综合楼,应设置避难层(间)。

  设置避难层(间)的歧视高度,主要与当地拥有消防登高车的作业高度和消防队员能承受的最大体力消耗等因素有关。目前某些城市的登高、举高消防车,最大作业高度在30-45m之间,个别少数城市的登高、举高消防车在50m左右。根据对消防队员实测,登高超过10层时,心跳和呼吸次数明显加快,不适应扑救的需要,会给灭火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根据上述因素,自地面层起到10-15层设第一避难层。避难层(间)的层数亦为10-15层。避难层的形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与设置层结合(采用的较多),另一种是专用避难层。前者形式的避难层要做到:一是设备、管道应集中布置,并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围护起来;二是要满足疏散人员的停留面积要求,例如避难层管15层,每层平均100人,共1500人,假设人均停留占用面积5人/m2,1500÷5=300m2,则需要净面积300m2.。专用避难层核心部位的设备和垂直交通设施,必需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围护起来,人均占用面积应满足上述要求。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成为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但由于高层建筑的楼层高、功能复杂、人员聚集、设备繁多等特点,以及近些年来高层建筑火灾多发的态势,反映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已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务须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上海市消防部门为有效解决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城市应急管理能力,近年来以“世博消防安保”为契机,深入推进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维护城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尚需重点围绕责任制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宣教培训和应急管理等几个根本性问题,加强依法治理,落实部门分工,明确安全职责,加强长效管理,才能把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向纵深推进。

  城市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各属地街道(镇)、居(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等多个单位。推进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首先应当依法理顺各个单位的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依法办事,按职分工,各施其职,齐抓共管”。因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等单位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当前世博安保期间,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逐级签订世博群防群治安全责任书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各高层建筑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简列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并完善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指导辖区有关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切实加强检查督促。

  2、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服务站要制定区域内火灾应急预案,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教育、防火和灭火演练,组织高层建筑居民签订防火公约,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查整改。

  3、物业管理企业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职责,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发现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要及时告知物业所有人或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发现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高层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制度。

  4、房屋产权单位出租的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于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要成立由产权单位牵头、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工作。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要依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年检制度,也可委托建筑的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

  5、燃气及供电部门要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及电线电路,并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部件BD半岛,解决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对高层建筑内涉及房屋产权单位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仪、管道自动切断阀等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做一次强制检测。

  6、公安消防支队、派出所三级管理机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列入物业管理行业评比、平安小区和安全大楼评比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管、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分级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7、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高层建筑项目审批关。在审批高层建筑项目时,充分征求和听取消防管理部门意见。同时,要严把高层建筑项目验收关,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核准要求的不予验收。

  城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应按照“自行检查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消防检查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两个结合”为原则。自行检查以房屋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为主,加强对内部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措施等方面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监督抽查以各所地街镇为区域范围,定期加强地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抽查BD半岛,确保重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管理制度。消防检查以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为主,按照消防规范要求,深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处理;其他相关部门结合条线加强所辖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管。在工作中,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化,逐渐形成统一标准,并以“标准管人、以标准管事”的制度。

  对在高层建筑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有的是一般隐患,有的涉及到产权单位多、整治资金缺乏、难于协调的复杂情况,治理时应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必要时作为政府挂牌督办项目,督促落实整治。

  1、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消防支队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整改措施、要求、期限,并抄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期满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视情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对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报请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2、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维修资金缺少等原因难以落实整改的高层居住建筑,由当地政府府筹措资金落实整改,或列为政府平安工程督办项目加以推进,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3、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业态多、产权单位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由当地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来源,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4、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监管、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对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实施处罚。

  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教培训是抓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方面,消防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把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力求抓出成效。在宣教培训的内容上应以基本常识、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为主,通过宣传培训不断提升高层建筑使用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

  1、文广部门应发挥职责优势,积极牵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托119消防日、逢年过节、重大活动等节点,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的作用,请主流媒体免费刊登、播出包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知识在内的各类消防公益信息和公益广告,建立完善消防公益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

  2、其他相关委办局要组织、督促本级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责任单位主体意识,使其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推动消防宣传工作的格局。

  3、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高层建筑的物业安保经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高层建筑相关从业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频发的形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还不够到位的现状,紧急情况时高层建筑疏散和处置都极其困难的特点,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应急管理,采取措施增强高层建筑应急管理水平,并建立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建筑应急管理系统。在消防安全方面,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加强灭火力量编成、组织指挥,开展针对性的模拟训练、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至为重要。因此,在构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方面,政府、消防以及高层建筑相关单位因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落实应急知识普及、社会动员等工作。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

  2、消防支队要继续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的灭火救援准备工作,熟悉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加强灭火力量编成、组织指挥、现场组网、战术运用、战斗展开、供水组织、疏散救人等措施,开展针对性的模拟训练、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进一步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3、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置专人负责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防临时设施配置和管理,确保工程过程中消防安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临时设施配置情况的检查。

  4、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针对服务管理对象特点,逐幢制定高层建筑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措施和责任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及时改进不足,提升群防群治、自防自救能力。

  [1]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手册[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第14卷.

  [前言]根据《房屋建筑学》基础知识,建筑物按使用性能分为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0.3条定义,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建筑立面,指的是建筑和建筑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或称建筑内外空间界面处的构件及其组合方式的统称,建筑立面分为建筑外立面和建筑内立面。一般情况下建筑外立面的所指包括除屋顶外建筑所有护部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特定几何形体造型的建筑屋顶与墙体表现出很强的连续性并难以区分,或为了特定建筑观察角度的需要将屋顶作为建筑的“第五立面”来处理时,也可以将屋顶作为建筑外立面的组成部分。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文所提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文件、有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规定。

  1、规划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前述两条均要求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

  2、建筑施工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依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消防许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备案。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4、环保许可依据。依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建设项目的外观美学设计,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城市市容管理许可依据。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BD半岛,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6、符合地方规范文件要求。依据《瑞安市经营场所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活动是指为完善既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材料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凡在本市范围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经营场所的装修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依法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商住楼性质明确问题。依据现有的规定,目前仍未明确定义商住楼归属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这直接关系到装修审批采用发证程序还是备案程序。因根据瑞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瑞安市装修管理站的批复》(瑞编[2009]36号),瑞安市装修管理站(隶属于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非私宅300平方米以上装修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余的由瑞安市房管局负责。如果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基本采用审批发证程序,对审批环节把关严格。如果商住楼属于居住建筑,瑞安市房管局采用备案程序,把关相对宽松。本人认为,商住楼不管属于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在涉及到立面装修时,都应该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

  2、重要街道需明确。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在现实执行中,不明确何谓重要街道,往往凭审批人经验判断。例如,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在审批瑞安市水务集团办公楼外立面装修时,考虑到瑞安市水务集团办公楼位置特殊,其位于万松路中心地段,东临安阳大厦(办公大楼),西边为人民广场和市政府,对面为国际大酒店,要求装修人(单位)同时至少申报两套立面装修效果图比较,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新区分局和公众意见,公示无疑义后进入审批程序。仅凭审批人经验判断做法,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在城市规划编制时对重要街道予以明确,并同时报批,为外立面装修审批提供直接法定依据。

  3、消防部门如何界定施工许可。在装修施工许可中,瑞安市房管局实行备案登记程序,瑞安市装修管理站实行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消防部门对备案登记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消防审批或备案抽查环节有困难。这直接影响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和发放《消防安全合格证》。

  4、未经审批擅自装修问题。建筑物外立面对一个建筑来说是直观形象和美化程度的集中体现,其不仅是建筑物的“皮肤”,更是建筑物最基本的骨架,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具有相当大的危害:(1)、降低了建筑的安全性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物外立面作为建筑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设计上有严格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将会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对建筑物的使用产生了安全隐患。(2)、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建筑物在规划审批时应报送相应的设计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建筑物的四个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筑作出规划许可。因此,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就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3)、损害了建筑的外观形象。建筑物作为城市的一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所以在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同时也损害了一个城市的容貌。(4)、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一般来讲,一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业主共有,这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建筑物的外立面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对多个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建筑物擅自改变外立面,无疑是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5、装修项目审批是否全部经环保审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国家对环保有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市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对材料、空气等内容控制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环保审批部门对有些装修项目尚未列入审批程序,对装修项目是否全部经环保审批存在疑问,在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使治理范围内的建筑、场所基本情况清楚、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健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建筑、场所装修材料普遍符合消防标准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不合格擅自违法投入使用等行为基本根除;商(市)场占道经营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建工程施工工地用火用电管理规范,各项防火措施落实;九小”场所火灾隐患得到整治;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运行,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行之有效,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领导。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

  建筑、场所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功能布局和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周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能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和“城中村”火灾隐患整治是否纳入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地下建筑使用性质、商(市)场内部经营布局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标准要求。

  要采取改变使用性质、限期搬迁、依法关停或等措施消除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三合一”场所要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棚户区”和“城中村”要制定三年整改规划;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和场所。

  防火卷帘是否处于半降状态;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在营业期间是否锁闭、堵塞;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商(市)场非营业期间。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停产停业整改。对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的要立即整改。

  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运行是否正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正常好用;灭火器材配备、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否落实消防控制室“256消防管理要求。

  不能立即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场所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擅自停用的要立即改正。

  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具有防火性能;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

  方可开业。对建筑、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立即停产停业整改。文化、工商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后。

  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敷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选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各类建筑、场所是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规定;否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和明火等现象。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场所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以及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的行为。产权单位、供电部门应配合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抽烟、使用明火或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动用明火的对违法人员依法拘留。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建立,建筑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取得消防执业资格认证;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开展“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活动;建筑、场所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建筑防火分区;餐饮场所、熟食加工区厨房排烟道是否定期进行清洗;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是否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和场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停产停业整改,建设、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工停业或取缔;对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改;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公共娱乐场所未按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改的责令停业整改。

  防火安全措施、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各类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堆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人员集中住地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现场值班看护制度不落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施工工地无消防供水保障的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对“九小”场所(小学校含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消防管理混乱。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火灾隐患复杂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督导民警。

  随着中国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居住小区公共建筑的设计可以有效提升居民的居住质量。在小区中,有许多公共设施、设备可以满足居民的使用要求,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需要引起建筑设计者的注意。建筑设计者在小区的设计中,不光要将主体建筑设计地尽可能完美,还要注意公共建筑的设计,保证小区的公共建筑适合居住使用。

  近年来,我国百姓的居住质量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居住小区的设计,可以让居民不光满足居住的要求,还可以在小区中从事健身、社交等多种活动,而这得益于小区公共建筑的设计,所以现在很多居民在购房时不光看重小区的主体建筑,小区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也成了购房者关心的重点。便利的购物场所,方便的健身设施,老人与儿童的活动空地,物业的方便管理,这些将是小区设计的出发点。

  建筑是一门艺术,艺术的设计离开不美,所以,作为建筑师,在设计小区的公共建筑时,要把小区的公共建筑先要从美观进行设计,小区的公共建筑要与居住建筑在风格上相适宜,让观者在艺术上受到冲击力。居住场所是居住者回家的地方,是回归温暖港湾的地方,所以好的公共建筑设计让居民会在回家时产生精神上的愉悦感。在具体的设计中,设计者要考虑到空间与人的相宜,重视长度上的比例协调,在风格上符合居民的审美标准,颜色上要有亲合力,因为这是回家的感觉。在具体的设计中,要体现全部与局部,合理处理全部与局部的关系,让居住的人看到某个位置会有感觉上的兴奋点,公共建筑在景观布置要富有层次,富有变化,与小区的名称相适宜,能突出小区的主题和特色。一些失败的作品最主要的问题是表现力不足,让人看后没有印象,感觉很平淡,或者说看到了感觉到很不协调,很不舒服,缺少艺术上的美感[1]。在这里特别提到小区的入口处,小区的入口是小区整个建筑的门面,是公共建筑中应该最具代表性的,所以在设计中要独具匠心,让人看到特色,看到与众不同的特点。因为随着百姓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审美标准也在提高。其次,要注意小区的景观设计,景观的设计是小区建筑重要的配套设施,也是大家在小区公共活动常去的场所,可以使用与众不同的造型,不同材料的混搭,具有鲜明特点的颜色[2]。

  小区公共建筑将会多人使用,是小区居民的共有场所,所以在设计时要考虑到大家共有的要求,考虑到不同年龄人群对功能的需求。通过营造的特定场所,让居民在小区有停留休息的意愿,有共享环境的需求,优秀的公共建筑对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是必然的,可以让居民有种家的归属感。如今,中国社会在向老龄化社会步入,老人是小区公共建筑的主要使用者,所在小区公共建筑在白天的主要使用者为老人,老人的生活方式是与年轻人不同,他们更多的是需要沟通和交流,更多的需要如何快乐地渡过闲暇时光,所以老人在小区需要一个聚集地,用来聊天,用来说话、交谈,明白老人的这些使用特点,设计者就会有针对性的进行设计,满足居民需求的最大化。由于小区是居民的生活场所,所以小区在设计公共建筑时,要充分考虑到居民购物的需求,方便居民购买一些日用品。有些小区远离商业区,方便购物是小区居民必须面对的生活事,在公共建筑设计中,有配套的商业区,一方面方便了居民,另一方面也利于土地开发利润的增长。商业区设计是整个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者要有一定的商业知识,要在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下进行。小区的商业设计是综合的因素促成的,是小区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小区居民中的作用显得很重要。直接面对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因为小区的商业设计要围绕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所以各种便利店的设计尤其重要。比如:小型超市、美容美发、药店、诊所、餐馆等。由于这些商业场所所辐射的商业半径较小,所以所需的营业面积不会太大。作为设计者,要有一定的商业头脑,为小区未来的发展提前作好基础,尽可能实现小区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小区的公共建筑在使用功能上的特色是便利性,这是居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发挥作用的关键。为了小区居民可以方便地获得公共资源的使用仅,达到这种要求,公共建筑要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日常生活的所有需求,比如路线尽可以缩短,服务半径的缩小。小区的公共建筑要具有多种功能,所以设计者在考虑居民居住的同时,要考虑小区居民的教育培训的需要,比如开设各类培训班,各类兴趣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小区,由于居住人口多,需要小区的公共建筑提供多种功能,满足各类人的需求。设计者要注意在空间上多重性和使用上的多样性,创造出具有特色的小区,小区的使用不光用来居住,还蕴含一定的文化在其中,可以把这种公共建筑定义为功能性建筑。这些内在的使用功能可以丰富小区的作用,使小区的功能协调。小区是居民的生活场所,所以在公共建筑的设计中,安全因素也是一个需要引起设计者高度重视的一个因素,安全问题是一个严肃和沉重的话题,安全不仅包括居住者的人身安全,还包括居民的财产安全。

  小区的公共建筑是实现小区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也是小区向着良性发展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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